2021年5月22日11时30分许,山东省冠县驾驶人梁某驾驶鲁PXXXXX号半挂货车,沿武安市营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北庄村路口北侧1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曹某(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碰撞。后乘坐李某,电动自行车倒地后,与停在道路右侧刘某的冀BXXXXX号半挂货车外侧轮胎发生接触,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初步调查,梁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遇非机动车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未减速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停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武安大队认定:梁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邯郸交巡警提示: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倡佩戴安全头盔,当需要借道行驶要注意侧后方安全。广大货运车辆驾驶员,要文明安全行车,遇交通复杂路段,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