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多年来广为宣传警示,道路上各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标语也随处可见。但总有些“醉猫”心存侥幸,醉酒驾车上路,被交巡警当场抓获。
2021年4月12日22时24分许,邯郸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六中队民警在尚代街与邯大路交叉口开展夜间违法行为治理时,一辆车牌为冀D052**的小型银灰色面包车在距离检查点50米时突然减速并靠边停车,其异常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遂立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
民警刚接近车辆请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就闻到驾驶人身上有一股很大的酒味,且驾驶人面色通红,目光呆滞,明显喝了不少酒。面对民警的讯问,男子始终不承认自己饮酒,也不肯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民警只得将其带至邯郸市明仁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去医院途中男子才终于承认自己确实饮酒。
到达医院后,面对全程录像的民警,王某某百般挑衅、无理取闹,突然改变主意,拒绝抽血。经过民警再三劝告,王某某才同意主动配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对其告知,达到醉酒标准需抽血确定最终数值。最终,经邯郸市律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检测结果为128.68mg/100ml,确认其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经过人员和车辆核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所驾驶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属于脱审状态。即驾驶人王某某涉及三项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且因其醉驾行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第二类机动车)的”,处罚金10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金200元,驾驶证记扣3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