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邯郸交巡警支队馆陶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神农大道路段有人使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接警后,馆陶大队安监中队的民警迅速对该车进行跟踪,摸清了其行驶规律。4月6日上午7时54分许,在神农大道180米处将违法嫌疑车和驾驶员刘某某查获。经检查询问,该车内乘坐5名学生,驾驶员刘某某未取得校车标牌,长期驾车接送学生上下学。驾驶人刘某某也没有校车驾驶资质,根本不具备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资格。民警当即依法将该车暂扣,并联系校车将学生送至学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规定,刘某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将面临暂扣车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
为了孩子的出行平安,希望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禁学生搭乘7类车辆
1.严禁搭乘超员摩托车。2.严禁搭乘超员电动自行车。3.严禁搭乘非法接送学生车辆。4.严禁搭乘低速货车。5.严禁搭乘拖拉机。6.严禁搭乘超载车辆。7.严禁搭乘拼装、改装三轮机动车。
(二)严禁学生实施3种危险行为
1.严禁未戴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2.严禁在道路上嬉笑打闹。3.严禁翻跨路中隔离护栏。
(三)严禁家长及社会公众实施4种违法行为
1.严禁将机动车交由无证学生驾驶。2.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超员搭载学生。3.严禁非法集中接送学生。4.严禁驾驶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和无牌、报废、拼装等隐患车辆接送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