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4月15日讯(河北日报记者陈正)今天,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详细解读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
《条例》要求,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该条例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陈平介绍,《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登记;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针对现已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设施不完善、未批先建等情况的企业,《条例》给出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
《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对不满足规定的排污单位,一律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涉危险废物排放及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组织现场核查。对排污单位填报信息和现场建设情况不一致、建设内容和环评批复存在重大变动、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要求已投产的,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监督排污单位整改后,再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