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21时8分许,在中华大街与南环路交叉口执勤的邯郸交巡警邯山一大队五中队民警发现路口一辆等红灯的摩托车未悬挂后牌照,且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民警立即将该车驾驶人拦下,让其接受检查。
男子看到被查,连忙向民警解释,摩托车后牌照掉了,自己在武安打工,因父亲生病,所以要驾车从河北返回山东老家探望。经核查,民警发现,该车2012年起就没有参加过机动车检验,由于长期逾期未检,该车属于公告强制注销状态,早就不能上路行驶。且该车驾驶人只有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证,并未取得第三类机动车即摩托车驾驶资格。
民警当即对驾驶人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有急事也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随后,民警依法对其涉及的三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柴某某因“实施持准驾第一二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被记扣12分,罚款500元;“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记扣12分,罚款200元;“实施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记扣2分,罚款50元。合并记扣26分,罚款75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