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10时01分许,邯郸交巡警支队丛台一大队事故中队对1月26日在联纺路天鸿广场天桥处发生的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
1月26日20时50分许,丛台一大队事故中队接警称,在联纺路与人和街交叉口东侧路南,两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
民警抵达现场,看到一辆黑色小型汽车左后门已严重变形,旁边一辆红色小型汽车侧翻在路边,地上有清晰的划痕,散落着一堆碎片。
一名大约30岁的女子自称姓刘,是红色汽车的驾驶人。刘女士的左手在事故中被划伤,而黑色驾驶人段女士头部受伤,已送往医院。
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先后对两名驾驶人进行抽血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刘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5mg,属于饮酒驾驶,段女士未饮酒。
民警又通过调查发现,当天刘女士饮酒后驾驶冀D09**5红色小型汽车沿联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段女士驾驶冀D00**H小型汽车从联纺路南侧亚泰小区出来右转并入机动车道。由于躲闪不及,刘女士的汽车撞在黑色小型汽车左侧后门位置,并导致自身车辆侧翻。此次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事故认定,驾驶人刘某的行为违反未文明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相关规定;驾驶人段某行为违反车辆未礼让主路车辆的相关道路交通相关规定。此次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段某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给予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扣记12 分,罚款1000元,暂扣半年的处罚;对段某驾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3分,罚款 1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