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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后潜逃多年,邯山警方坚持不懈抓捕归案

来源:平安邯郸 编辑:保存2021-01-13 1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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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的一个凌晨,邯山区公安分局陵园路派出所接到受害人郭某报警称,自己在体育场某足疗店门口,被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受伤。

  陵园路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现场时,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现场。由于现场没有监控,且遗留线索较少,一度使案件侦破陷入困境,成了陵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的一个心结。几年来,陵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几经调动,但对案件的调查从未终止。

  终于,经过长期侦查,在办案民警的努力下,发现邯郸市峰峰矿区的王某某与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1月5日11时和23时许,办案民警在复兴区城市西景小区某单元房和峰峰矿区峰峰镇分别发现两人的行踪,并将两人抓获归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申某对其在2016年10月2日,寻衅滋事打伤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案件的侦破,获得受害群众的好评,也了却了受害群众和办案民警的心结,目前,王某某与申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课堂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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