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10时许,邯山区公安分局渚河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邯山区万达广场丢失手机一部。接到报警后,渚河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查,丢失手机为2020年10月左右购买的苹果12手机,购价6000余元。民警随后详细了解了现场情况并走访了周边商户,通过调取监控和分析研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马某军。12月9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军出现在邯山区某小区内,渚河路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该小区进行布控与蹲守,成功将嫌疑人马某军抓获。
经询问,马某军对其盗窃手机一事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马某军已被依法处理。
法律小常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