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山区公安分局渚河路派出所成功处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2020年11月24日22时许,渚河路派出所民警在对胡某余殴打案件工作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胡某余不配合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在渚河路派出所办案区内对渚河路派出所巡防队员进行殴打、辱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随后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胡某余进行了控制。
经讯问,违法行为人胡某余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胡某余已被行政拘留,等待进一步处理。
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五十条第二款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此该情形是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进行阻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将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能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