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万元
却签下6万元的借条
这是为啥?
今天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宣判了
邯郸市首起“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三万变六万
2012年10月10日小王(化名)
因急需用钱 经小陆(化名)
介绍向代某借款3万元
代某授意在借据上签的是
“小陆向代某借款6万元”
并扣了一个月利息2500元
实际支付给小王27500元
后小王未按约定还款
代某便指使同伙2人
到小陆家中言语威胁恐吓
要求小陆还款 甚至带着被褥
威胁不还款就要住在小陆家里……
审 理
经过审理
一个以代某为首的
“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浮出了水面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该团伙成员交叉结伙作案,以代某顺在峰峰矿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经济来源,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实施“套路贷”,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进而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通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活动进行讨债,或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施压,以实现侵占借款人及担保人合法财产的目的,扰乱了峰峰本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判 决
11月27日,邯郸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某顺、代某茹、曹某营、韩某艳、代某杰、郝某、张某峰可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首要分子被告人代某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庭审中
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
宣判后,当庭无人表示上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
邯郸市首例“套路贷”模式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新闻加点料
如何避免遭遇“套路贷”?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
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资金紧张,尽量通过银行或者亲友借款,尽量避免向一些小贷公司或者专门从事高利贷放贷的个人借款。
2.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实施“套路贷”骗局的不法分子一般对外多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无金融资质。因此,在进行借款前,借款人一定要上网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3.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归还本金或者支付利息一定要汇入双方书面确认的账户,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要求出具收条。
4.及时止损,果断报警
发现被“套路贷”后,要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