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1日,邯郸交巡警机动执勤一大队查处了一起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员被查后后悔不已、痛哭流涕,并不时的用手抽打自己的脸。
当晚,邯郸交巡警机动执勤一大队一中队民警在丛台路与铁西大街交叉口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夜间违法行为的整治,22时15分许,民警在检查到一辆牌照为冀DT***4的出租车时,发现驾驶员带着口罩,有一丝慌张,通过酒精测试仪的快速排查,检测出该驾驶员体内含有酒精,民警见状立即让驾驶员熄火下车、接受检查,通过吹气式酒精测试仪的主动测试显示该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1毫克,属于酒后驾驶,由于驾驶员驾驶的是营运性车辆,处罚更为严重,将面临着失去出租车驾驶员这份工作,所以民警在处罚时,更为严谨,在通过对驾驶员的反复询问后,该驾驶员承认了自己喝酒的事实。
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告知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和处罚办法,驾驶员在得知自己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后,非常懊悔,掩面痛哭,称自己刚从部队转业回来没有别的工作,还欠着外债,最近家庭也有矛盾,一再恳求民警给个机会,并不时的用手抽打自己的脸,但是世上并没有后悔药,自己做的事就要自己负责。最后,经过民警的耐心劝导后驾驶员接受了现实,在违法通知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和第110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15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