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总有极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警的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阻碍执法,辱骂、伤害民警,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警方绝不容忍!
暴力抗法
辱骂警察
严惩不贷!
2020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辛庄营派出所在辖区郭小屯村正常处理一起矛盾纠纷时,该村村民贾某酒后无故对出警人员谩骂侮辱,并企图对出警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辛庄营派出所在及时做好取证工作后,依法将违法行为人贾某传唤至所接受调查。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贾某家里藏有一支气枪。目前,贾某被辛庄营派出所依法治安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权益不容侵犯!
执法权威不容挑战!
法律尊严更不容藐视!
冀南公安也提醒一些别有用心的人,
肆意辱骂、诽谤、殴打民警和辅警,
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
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请尊重、配合警察执法!
民警提醒
不少人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辱骂、推搡民警、脚踹警车及毁坏民警执法装备等行为不以为然,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的已构成犯罪,以下五类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常见行为需要警惕。
1、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殴打、撕咬、伤害等暴力方式的;
2、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拖、撞、碰擦民警;
3、聚众哄闹、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
4、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
法律讲坛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