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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不可取,邯山警方成功抓获两名外省非法经营逃犯

来源:邯山区公安分局编辑:保存2020-11-17 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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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5日,邯山区公安分局滏东派出所接到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协查请求,两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网上逃犯王某某、张某某有可能藏匿在邯郸市邯山区,请求滏东派出所进行协查。

  了解情况后,滏东派出所高度重视,经过分析研判、摸排调查,最终发现两名逃犯入住在邯郸市丛台区某酒店内。滏东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成功于2020年11月16日早间在酒店内将逃犯王某某、张某某抓获。


 

  经讯问,王某某、张某某对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供认不讳。目前,两名逃犯已经移交江苏省警方进行进一步处理。

  法律常识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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