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20年11月1日晚,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六中队民警在邯大线8公里100米(邯大公路与邯郸快速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23时许,荣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冀DRW6**行驶至检查点,民警对荣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荣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处罚结果:
荣某某因“实施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将被扣留机动车,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