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8日16时14分许,高某某驾驶冀D935**号小型轿车,沿代召乡裴堡村内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西右转弯时,与沿裴堡村内东西道路由西向东向北左转弯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该起事故中,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右转弯时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王某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相关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第四款明确规定:“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第二款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邯郸交巡警提示: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出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电动自行车操控的稳定性及刹车系统的安全性不佳,未成年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安全关,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