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带”
小事不小
一起又一起交通事故让人着实痛心
近日,大名县215省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下午17时50分许,汪某某驾驶冀D737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5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河北恒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临大线25公里+500米)道口时,因一时分心,将正在自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车的王某某当场撞翻。
此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头部受伤严重,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民警调查核实: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汪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并且在通过有闪光警告信号灯的道口时处置措施不当,未确认路口状况就急速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汪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电动二轮车驾驶人王某某因横穿马路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被撞身亡,着实让人痛心。如果王某某当时骑车佩戴了安全头盔,结果会不会不一样?可惜的是,没有如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