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全面开展规范整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民办教育数量和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在整个教育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发展过程中,有成绩、有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是无证办学和证照不全办学;二是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掐尖、选拔、推荐、委托机构及违规组织考试招生;三是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达标;四是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教职工队伍不稳定;五是违规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六是信访稳定事件频繁发生等问题。为尽快解决以上问题,促使我市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尽快步入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轨道,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全面开展规范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坚持分类管理
按照学前、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中专等学段分类管理,结合学段特点,结合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强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
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机构要认真对照相关标准,对标自身,找准问题,查实问题,并做到举一反三,类似问题挖深找全,坚决整改到位。
(四)坚持规范发展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大办学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严格控制办学规模,规范做好招生宣传,加快现代制度建设,步入规范化发展、标准化发展路径。
二、规范整顿范围和内容
规范清理整顿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民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民办中职中专学校、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具体内容包括:
(一)党建工作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关系是否理顺;党组织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否规范。
(二)办学条件
1.办学许可。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及相关审批资料,是否具备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举办者、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食品经营许可、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证明等相关手续。
2.基础设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五独立”情况;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是否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满足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是否符合学生生均占地标准和生均建筑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是否达到300平方米及以上;统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是否不少于3平方米。
3.专用教室。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教室、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室、图书装备、幼儿园相关活动等专业教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否符合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三)规范办学
1. 规范招生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八严禁”“六不准”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是否存在掐尖、推荐、委托、无计划、超计划、违规考试招生;是否存在违规跨区域招生;是否存在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生源。
2. 规范招生宣传。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是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在各自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是否使用经行政审批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规范名称;是否公示办学许可证号、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录取时间和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是否存在违规承诺、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
3. 确保人籍一致。是否存在大班额;是否落实一生一籍,人籍一致;对转入、转出、休学和复学是否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是否按国家规定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是否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并将学员培训内容、学业成绩等计入学员培训档案。
4. 严格收费标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是否在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示,并在发改部门备案报告。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收费价格调整是否按照不少于两年(短期培训除外),一次提价幅度不超过30%的政策落实。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是否按学年收取(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长期培训(5个月及以上的)是否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短期培训是否按班期收费;学校是否存在跨学年(学期)收费问题。
5. 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是否严格按照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是否跨学年(学期)一次性收取整个学段的学费;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是否按月计算,是否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学期缴费,退费时是否按实际不在园天数退费;是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是否严格落实相关退费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是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是否协调一致;是否落实不得一次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要求;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是否与家长签订培训协议,并明确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
6. 落实资助政策。是否按资助政策落实减免学费、住宿费、奖学金等方式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行为。
(四)教职工队伍
1. 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民主管理和多元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理事会)是否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是否建立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管委会组织机构,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校长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是否真正行使对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权;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科学,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关键管理岗位是否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是否积极推行监事会制度,并发挥其对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和办学活动的监督作用;是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2. 教职工管理。教师数量是否满足教育教学所需;教师及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职教师是否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与教师是否签有聘用合同,并依法保障教师权益;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是否结构合理;校医、宿管、寄宿制学校(幼儿园)专门生活辅导员等必备的教辅、工勤等人员是否充足;是否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相应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是否有完善的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3. 任职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是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是否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是否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五)安全管理
1. 成立组织机构。是否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并明确工作职责。
2. 落实疫情防控。是否落实疫情防控学生“五包一”和教职工“三包一”制度;物资储备是否充足;是否组织疫情防控演练;是否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3. 强化管理责任。校舍安全、卫生安全、饮食安全、水电安全、消防安全、师生人身安全等是否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是否成立处置网络舆情和信访稳定组织机构;是否职责到岗,任务到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摸底阶段(2020年11月底前)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全面规范整顿工作小组,按照市教育局相关内容、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本校全面规范整顿,进行全方位自查摸底,拉网式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立问题台账。
(二)全面整改阶段(2021年4月底前)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予以整改。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督导,普查整改情况,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指导抓好整改落实。
(三)专项督查阶段(2021年6月底前)
各县(市、区)教体局组织专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整顿督查,并将整顿情况纳入对学校(幼儿园)和教师的评价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四)等级评价阶段(2021年8月底前)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星级评定及积分管理制度。
星级评定:按照规范整顿党建工作、办学条件、规范办学、教职工队伍、安全管理等五项内容,凡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星级评定,最高为五星级标准。凡出现一票否决事项或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或取得星级后出现重大问题的,予以摘星处理。
积分管理:实行百分制,按照过程性评价、常态化监督的原则,给予相应量化积分。评价实行学期(学年)公示制度,奖优罚劣,充分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五)全面总结阶段(2021年9月底前)
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规范整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并成立相应学段工作组,负责各学段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要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制度政策,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政策学习。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落实民办教育规范化、标准化办学要求,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学生、家长和社会满意度。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具体职能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对所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做到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一个不漏、检查内容一项不少,确保工作高质量、高标准落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教体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此次整顿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督促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畅通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公布各部门全面规范整顿工作举报电话和邮箱,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专项整顿行动中存在或出现的违规情况和违规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能够立整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整立改的,要限定整改时间,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整改到位。同时,要视情节严重,对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给予负责人约谈、警告、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完善监督考核。建立由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整顿行动联合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整顿行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针对存在的复杂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市教育局将全面规范整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行动纳入对相关单位督导和评价考核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效。
邯郸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