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名县公安局反诈中队在办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线索,多次前往河南省新乡市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颉浮出水面。在情报中队的大力支持下,8月12日,反诈中队在新乡市红旗区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杨某颉掏窝抓获。经审讯,杨某颉对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其在非法“跑分”期间帮助赌博平台洗钱高达60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颉已被大名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延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名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