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20年8月1日晚,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一大队五中队民警在邯大线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21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冀D359**行驶至检查点,其双眼通红,眼神游移,民警对李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处罚结果:
李某某因“实施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近日,一名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峰峰矿区公安分局新市区派出所投案自首,认罪悔过。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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