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大名的程同学,
不知从哪听说,
微信可以出租给他人,
每天收取50元的日租金,
租金日结。
于是,
程同学心想,
平时在学校,
老师也不允许用手机,
微信也用得很少,
反正闲着也是闲着,
拿来租给别人,
每天还有50块钱的收入,
一个月就有1500元,
想想也是美滋滋的,
于是就通过网络联系到“租户”,
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出租给了别人。
第一次出租就收到50元租金,
当骗子再次联系程同学时,
尝到甜头的程同学毫不犹豫将微信号出租了出去......
当程同学沉浸在每天躺赚租金的快乐当中时,
完全想不到自己的这一举动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
7月31日,依据邯郸市局反诈中心推送线索,在市局反诈中心的指导下,经精准研判,大名县局反诈中队联合刑警二中队迅速行动,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抓获。
一切证据最终锁定到了上面提到的程同学…
当民警出现在程同学面前时,
程同学还一脸懵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怎么就成了犯罪的帮凶呢?
原来,
南京市发生的某起电信网络刷单诈骗案,
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
正是程同学出租的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
经初步审讯,
嫌疑人程某某交代了他通过网络在骗子的指导下,
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
在网上以每天50元的价格进行租赁的事实,
先后三次将微信号进行出租。
根据嫌疑人程某某供述,
在明知对方租用微信号用于网络诈骗的情况,
仍然在网上出租
自身实名注册的微信号,
进行获利。
其行为,已触及刑法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了,电信诈骗嫌疑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隐瞒自身身份信息,在微信群、QQ兼职群、追星群以及贴吧等平台发布租借微信号的兼职广告,报酬一般在30—80元/天不等。租借到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后,嫌疑人迅速利用这些微信号实施诈骗。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也已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出租微信账号不但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本身也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大名公安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看到任何类似“租售微信”、“出租收款码”、“借用身份证”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所迷惑;同时,如在QQ或微信平台发现诈骗,请在QQ/微信客户端渠道或前往“腾讯110”小程序举报。
(大名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