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石家庄闫嘉涉黑恶犯罪组织团伙成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近期,在河北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邯郸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摧毁了以闫嘉为首的涉黑恶犯罪组织。截至目前,已抓获团伙成员48人,但仍有部分涉案人员尚未到案。为给未到案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参与实施以闫嘉为首的涉黑恶犯罪组织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该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在2020年8月15日前,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涉案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涉案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员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情节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在查明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以闫嘉为首的涉黑恶犯罪组织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包庇、纵容该涉黑恶犯罪组织的人员,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对于缉捕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每抓获一人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联 系 人:赵警官、郝警官联系方式:13483077955(可接收短信)
邯郸市公安局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
下列人员立即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