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公司在对保障房动态巡查中发现个别保障房的承租人将保障房转租、出借,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相关政策法规。对此,我公司依据政策已对违规人员(家庭)进行了严肃查处。为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府产权保障房严禁转租、出借、长期空置、改变房屋用途。
政府产权的保障房承租人不得转租、出借、长期空置、改变房屋用途所承租的保障房,如上述违规行为被查实后,将依法清退,收回房屋。
二、政府产权保障房的承租人违规转租、出借、长期空置、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罚依据。
(一)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房内居住的;”第五款:“转租、出借保障房的;”第六款:“损毁、破坏保障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实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44 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骗取保障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社会各界和为保障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发现有人将保障房转租、出借、长期空置、改变房屋用途的,请及时向我公司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271113 3271072,还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邯郸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公司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核实,对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清退。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