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安县辛义乡的陈某
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
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而陈某拐卖的不是别人
正是自己年仅12周岁的亲生女儿
2018年6月2日,陈某来到成安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的女儿回不来了。刑侦重案中队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走访。
陈某家人患有疾病,其本人又有残疾,家庭状况十分窘迫。当年3月11日,陈某不堪生活重负,将12周岁的女儿打着“结婚”的幌子卖到曲周县霍某(34岁)家中,并收取了40000元“礼金”。
事后,陈某每每想到女儿尚且年幼就后悔万分,几次赶到曲周县索要女儿,均遭到霍某的无情拒绝,万般无奈的陈某只能来到公安局寻求帮助。
刑侦重案中队民警迅速行动,将陈某的孩子安全解救,而陈某也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警方立案。
6月29日,成安县公安局经多方工作,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经讯问,其对自己拐卖女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量刑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成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