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凌晨04点17分,邯郸市交巡警支队丛台三大队民警在联纺路与幸福街展开酒驾治理。一辆车牌号为冀D7***H黑色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驶入距离检查点20米处突然放慢车速调转方向,民警察觉有异,立即上前拦下进行盘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一步检测显示,该驾驶人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民警询问得知,马某某(男 130406198*******34)丛台区*里铺人。7月6日傍晚与朋友聚餐时喝了几瓶啤酒,随后需送朋友回家,自以为离家近,也是凌晨,就心存侥幸驾车,行驶至幸福街时被执勤民警查个正着。
经核实,驾驶员在2020年6月22号刚领证,不到半个月就被查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见其对交通法规意识淡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1种行为、第11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第105条规定,执勤民警对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于1000元罚款,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邯郸交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