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冀南新区禁毒大队接市局禁毒支队指令,发现我辖区林坦镇后李兵庄村有人非法种植罂粟,接指令后禁毒大队立即与林坦派出所,乡镇,村等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林坦镇后李兵庄村村民石某某(男,68岁)有种植嫌疑,现场取证后并铲除大小罂粟共计85株。
目前,石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