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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男子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编辑:保存2022-08-17 2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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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终结

  郑州一男子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 马某与杨某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萌萌由女方杨某抚养,男方马某享有探视权,马某应于每月15日支付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为止。”然而一段时间后男方却拒付抚养费,并声称双方系“假离婚”。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令男方马某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婚生女萌萌(化名)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萌萌于2022年1月诉至法院,称马某未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请求判令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马某与杨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马某在法庭上辩称,二人为了配合家里的拆迁办理了“假离婚”。因为是假离婚,两人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直接套用别人的模板,马某并没有在意抚养费的问题,匆忙签了字。而且双方并没有就抚养费问题与杨某进行商量,故其不应支付每个月15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马某与杨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亦按照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故被告马某应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萌萌主张被告马某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 19500元,并要求被告马某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的请求,符合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萌萌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19500元,并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于每月15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萌萌支付抚养费至萌萌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马某并未履行,杨某带着萌萌向惠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8月10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萌萌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2.1万元抚养费。

  (鲁维佳 张晓静)

  ■法官说法■

  所谓“假离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无真实离婚合意的情形下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合谋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获得某种非法利益。近年来,因“假离婚”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然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假离婚”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存在着“真风险”。事实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离婚的合意,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两人仍然共同生活也只是同居关系。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是“假离婚”,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约定也很随意,然而一旦离婚后对方反悔不愿复婚,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对簿公堂,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夫妻双方会为了逃避债务,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然而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如果拥有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因此,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登记不可逆转,用离婚考验人性、规避法律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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