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杨某在某银行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21年10月9日晚,某银行先后两次向杨某手机发送信息,内容为杨某持有的借记卡发生了ATM转账,共计10万元,24小时后到账,24小时内转账可以撤销。当晚,杨某看到信息后,立即联系了银行客服,之后前往ATM机查询该卡账户明细及余额,修改了银行卡密码。
次日上午,杨某到某银行处查询是否可撤销,但被告知已转账,不能撤销,杨某在某银行处进行了换卡,之后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明杨某该借记卡账户在外地转账、取款、收费等共计137030元。
杨某认为其一直妥善保管该借记卡,某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其发行的银行卡的安全性,对持卡人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了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杨某作为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法院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可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故杨某诉请某银行赔偿损失13703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