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江苏南通某律所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买卖合同案件,在起诉状、代理合同、庭审中,代理律师及原告公司均陈述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并了律师费发票及两笔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最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被告也及时履行了这笔费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亚运
通讯员 邓琳炜 刘喆慧
眼看已经案结事了,谁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该律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8000元。明明有全额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为何还会有律师费纠纷?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在之前的调解案件中双方并没有就律师费完全达成合意,信息技术公司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师费。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来掩盖律师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并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原案被告负担。
该律所及当事人虚假证据,故意隐瞒律师费收取的真实情况,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被告方负担,试图通过司法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尤其是律师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本应懂法守法,却故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该律所罚款8万元,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司法处罚作出后,两被处罚人均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近日,南通中院驳回了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判。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个人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无视司法权威。
近年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多发频发且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崇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朱亚运 邓琳炜 刘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