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日电 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4名驾驶人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9月24日2时许,胡某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兴区京良路永林医院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一辆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辆藏匿。同年12月24日,胡某伟被抓获到案,经调查,胡某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经大兴法院审理,胡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胡某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车、文明驾驶,减少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等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将面临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附:终生禁驾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