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我区正处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唐山帮扶检查组对我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帮扶检查,通过调取企业车间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共有10个车间,其中一、二、六、八、九、十等六个车间(其中2个车间为网带炉车间、4个为冷镦机车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其余4个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二、查处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对该公司冷镦机、电网带炉违法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行为,现场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公司的十个车间全部查封,强制该企业停产整改。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该公司未按照其排污许可证要求,根据政府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序号13的规定高限处罚,拟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每个企业的责任所在。我们同在一个城市,我们同在这一片天空下呼吸,守卫这个城市的碧水蓝天也是我们每个企业、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坚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营造全社会生态环境守法氛围,不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我们的城市会变得更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