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立案后,区人民法院郝芬霞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被告李某系服刑人员且远在沽源监狱,无法正常出庭应诉,为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益,便决定,将法庭“搬”到监狱。
由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异地办案等原因,这场开庭有大量准备工作需要事先完成。郝芬霞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多次与沽源监狱沟通协调,终于确定开庭日期。书记员陈莎莎事先将庭审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并认真核对,随后,驱车700多公里到达沽源监狱,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开庭当天,郝芬霞一行人便早早赶到沽源监狱狱政科等候,经监狱内部视频连线进行开庭。郝芬霞通过谈心、拉家常的方式切入主题,积极做被告人工作,被告李某当庭表示自愿与原告离婚。随后,在郝芬霞的主持下,原、被告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监狱工作人员的耐心配合下,原、被告最终签署调解协议,此案最终成功调解。
此次远赴700多公里到监狱开庭,是我区法院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一项具体举措,更是我区法院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我区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全力扮演好“法律人”、“政治人”、“社会人”三种角色,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