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工作条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逐级、有序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市)”的原则,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提出,不得违法违规越级上访。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一诉多投或重复登记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六、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信访处理意见已经依法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若有新的诉求,应按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提出,不得违法违规越级上访。
八、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不得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信访人应依法表达诉求,文明反映问题,不得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违法越级信访,不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十、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依法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武安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来源:武安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