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5月27日晚10日许,邑城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有人在洺河支流放置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嫌疑人谢某某抓获。
经询问,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被依法处理。
案例二
5月31日16时许,森林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北安乐乡洺河河道内有人使用粘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依法将嫌疑人赵某某、白某某传唤到案。
经查,2023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白某某多次在洺河支流内用粘网非法捕捞水产品。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白某某被依法处理。
法律普法
刑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
“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示
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会给水域生态带来严重危害,武安警方将重拳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切勿贪图一口美味而以身试法。如果发现有人非法捕捞,应及时报警,共同守护美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