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武安市农村信用社借款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的一封信
武安市农村信用社借款纠纷案件的各位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也是构建诚信社会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武安市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在服务乡村振兴、金融精准扶贫上持续发力,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有力支持了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而个别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武安市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与和谐。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信用社高质量发展,我院成立了依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专班,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五个月的集中清收不良贷款专项行动。我院将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从严打击逃避、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信你们也切身感受到了当前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在此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一、在武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农村信用社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需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车票等。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向有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联合进行信用惩戒。
四、在通告规定的时限内,被执行人仍未到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执行案件予以结案处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屏蔽或解除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诚信是做人之根本,是立业之根基,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各位被执行人,请你们务必算好失信成本,认清利害关系,打消侥幸心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重拾自身诚信,做一名坦坦荡荡的诚信者,开启人生更绚丽的篇章!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