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封控期间
社会面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各项封控措施,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疫情封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封控规定,严格落实相关封控管理措施。
二、禁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三、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控管理区域内人员擅自出户,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者进行聚集活动;
(二)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禁、封条、警戒带擅自出入;
(三)拒不遵守我市道路交通管制规定,逃避道路交通管制,或在道路交通管制卡口,辱骂、殴打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交通部门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四)在医院、方舱、隔离点等救治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五)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车辆通行证、工作人员应急通行证等证明文件;、贩卖假冒伪劣医疗、生活等防疫物资;
(六)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假借流调、购买防疫生活物资等名义实施网络电信诈骗;
(七)拒绝接受本市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八)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战疫,维护好疫情防控、封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全面胜利共同努力。
武安市公安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