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年全域文明祭祀禁止野外用火的
通 告
武政告〔2022〕31号
为全面有效做好森林防灭火和秸秆禁烧工作,倡导文明祭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武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四不”,即“不烧纸、不烧香、不点鞭炮、不野外用火”活动,实行鲜花、低碳文明祭祀,开展全年全域禁止野外用火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寒衣节(农历十月初一)等祭祀活动期间,实行绿色祭祀、文明祭祀,采用鲜花祭祀、网络祭祀、植树纪念等方式缅怀故人,禁止焚烧纸箔、纸扎、花圈、冥币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以及点燃香烛、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二、全市各类门店、摊点、流动商贩严禁生产、贩运、纸箔、纸扎、冥币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和各乡镇、工业园区分别做好各类祭祀用品的依法取缔、查处工作。
三、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场林区,严禁在山场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野炊、点火、烤火等活动;严禁在全域其他范围内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痴、呆、聋、哑、精神病等)、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凡违法野外用火的,由市公安、林业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乡镇、村委会的监督检查,对不听劝阻、在野外禁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开侮辱、殴打、故意伤害部门、乡镇、街村干部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野外用火的,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四个时间节点,市委、市政府将组织市直单位、乡镇万名机关干部进乡到村开展文明祭祀禁止野外用火活动,在山场林区进出口、墓地口、村口、重点路口设置卡口,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公安、交警、消防、交运等执法机关为每个卡口配备人员协助执法。
九、市公安、交警、交运、林业、城市消防、森林消防、综合行政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等有关执法单位应当全天候开展定期不定期巡防巡查,对野外用火一经发现的,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十、凡回武安祭祀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上述规定。各乡镇、有关单位应当排查本辖区、本单位在外回乡祭祀人员,迅速传达通告精神、做好本人工作,回乡时不带任何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火种,同时上报排查结果。
十一、全市广大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欢迎向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0310-5651110、0310-5553847。
十二、本通告由民政局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