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9月16日,群众举报称,有鳄鱼幼崽被人非法放生于河北邯郸武安市口上水库(京娘湖)西支库尾。不幸的是,放生仅几天,鳄鱼被发现并捕捞上岸后,已死亡。
这是又一起放生不当成为杀生的悲剧。
经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特别规定了放生的两种情况。一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禁止放生;另一种是法律允许放生的当地物种,但不能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财产造成损失,并且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不能随意放生。
而此次被放生的鳄鱼,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在国际上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I类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鳄鱼是否可以放生,必须要经过动物研究机构和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和评估。显然,此次放生的鳄鱼没有经过这样的评估。
此外,每种生物都有独特的生存环境,鳄鱼喜欢在湿度为60%的环境下生活,而此次放生的水库,显然并非鳄鱼最喜欢的湿地环境。虽然此次放生地河北邯郸属于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但并不适合鳄鱼生存。
而且,水库除了有鱼类,其他适宜鳄鱼捕食的动物较少。加上此次放生的鳄鱼为不足1米长的人工养殖鳄鱼幼崽,野外生存能力明显较弱。
盲目放生鳄鱼还有一个明显的危险因素。鳄鱼作为凶猛的食肉动物,人类如果没有保护,同样可能成为其口中之食。
所以,此次鳄鱼放生后死亡事件,为我们再次敲响警钟:不能以行善的名义盲目放生。
□张田勘(专栏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