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该企业35MW燃气发电机组正常生产期间,执法人员对脱硫浆液进行测试pH值为7(呈中性),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操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碱,致使脱硫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同时,在执法检查时,该企业为应对检查,在脱硫设施中违规大量加入碱液,脱硫系统安装的除雾、脱水等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造成大量碱液伴随烟气直接排放。
擅自改变工艺流程,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量高浓度废气
该企业擅自将3号步进烧结机机尾冷却段改为烧结段,以达到增加烧结面积增加烧结产量的目的,改造后机尾烟气增加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但机尾烟气治理设施仅安装有除尘器,导致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超标,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偷放。
部分排放口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企业高炉热风炉排放口、转炉一次烟气排放口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热风炉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因子以及转炉一次烟气排放口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均未实时监测,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经现场监测,该企业高炉热风炉和1号轧钢车间加热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放标准,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
下一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对上述问题持续盯办,依法严肃查处到位,督导及时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