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将追回的被盗车辆返还失主)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1日野胡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魏县第十六中学附近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偷了。接警后野胡拐派出所迅速出警,开展案侦工作,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利用调取现场周边监控,确定嫌疑人的逃离方向,民警通过走访调查以及大量工作,发现嫌疑人出现在临漳县一家彩票店内,通过分析、研判,确定嫌疑人身份后,4月11日民警在魏县南双庙镇将再次欲实施盗窃的张某龙抓获。
通过审讯,张某龙如实供认其多次实施盗窃,并将所盗窃的三轮车全部销赃的犯罪事实。
为全力为群众追回损失,彻底截断销赃渠道,野胡拐派出所民警顺藤摸瓜,通过大量工作,锁定销赃人员两名。2023年4月26日,野胡拐派出所民警对其中一名销赃人员张某军进行传唤,经审讯,张某军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继续乘胜追击,通过张某龙、张某军供述以及前期掌握的各种证据,于2023年6月20日在临漳县将嫌疑人张某勇抓获,经审讯,张某勇对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张某龙先后多次流窜至魏县、临漳、河南安阳等地盗窃电动三轮车,随后将三轮车转卖给张某军或张某勇,张某军和张某勇将收购的三轮车再销赃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龙、张某军、张某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