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向涉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移交2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
案例一
山西某劳务公司和河北省某有限公司,在其承建涉县某项目中聘请74名工人进行施工,期间拖欠民工工资合计91万余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联合涉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多次责令两家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最终在法律震慑下,两家公司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清。
案例二
涉县某建筑项目中,开发商、总包方、分包方因工程数量、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拖欠29名工人工资,共计101万余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联合涉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共同侦办,不懈努力,10月23日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义务,否则将付出法律的代价;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劳动服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好自身权益。可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等途径,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警方提示
作为用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认为欠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以身试法。
作为劳动者,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遇到“黑心老板”时一定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