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涉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移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经查,张某运,邯郸市魏县人,在涉县某项目中拖欠郑某山等10人工资合计21.5万元,期间张某运给郑某山等10名工人写了欠条,但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迟支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张某运支付工人工资,但张某运仍不履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案件移交后,治安警察大队立即立案侦查,民警在侦查期间多次传唤张某运前来配合调查,其始终躲避拒不配合。办案民警多次到张某运居住地和其公司所在地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后,涉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运“上网追逃”,迫于法律压力,犯罪嫌疑人张某运于2023年8月14日投案自首。
张某运到案后,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张某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涉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民警反复释法、说服教育,8月17日,张某运家属代其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21.5万元。相关部门已将21.5万元工资全部发放至10名工人手中,工人们拿到被拖欠许久的工资后,心情非常激动,连连感谢公安机关为他们追回工资。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是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基本义务,否则将付出法律的代价;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劳动服务时,应增强法律意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好自身权益。可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等途径,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警方提示
作为用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认为欠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以身试法。
作为劳动者,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遇到“黑心老板”时一定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