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5月21日
涉县检察院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评议人
就在校大学生赵某某、江某某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进行了公开听证
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王磊
主持听证会并作重要讲话
会上首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疫情期间,赵某某通过大学同学张某认识了微信昵称叫“怡然”的人,“怡然”让赵某某联系出租微信号的人,并承诺每个微信号每天给其租金80元。赵某某便找来王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二人表示愿意各自联系些出租微信号的人,再统一挂靠到赵某某名下,由赵某某负责跟上线“怡然”进行对接和结算。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江某某通过出租出借微信号分别非法获利3000元和2000元,后其二人租来的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导致两名被害人网上兼职刷单被骗人民币11万余元。案发后,二人主动退缴非法获利所得,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人所荣获证书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赵某某、江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了解,二人均为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其中赵某某还在2020年疫情期间参加志愿服务,并获得荣誉证书,江某某在校期间还获得“区级三好学生”称号,二人去年疫情在家上网课期间,听说出租微信号就可以挣到钱,一时糊涂,犯下大错。
到案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二人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仅会成为人生永远无法抹去的黑点,也不利于其今后进入社会生活。在综合考虑二人行为的危害性后,为挽救教育失足在校大学生,涉县检察院拟对赵某某、江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两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江某某在听证会上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刻反省,真诚忏悔。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保证:“我知道错了,现在非常后悔,希望可以从轻处理,我回到学校之后一定好好学习,遵纪守法,保证不会再有违法行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承诺:“这件事我非常后悔,我不该贪图小利而做违法的事情,我以后一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每月写一份深刻的思想汇报,遵守法律,努力学习,完成自己的学业,希望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父亲和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的母亲也分别作了发言,认识到孩子犯错,做父母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对孩子的管教少,以后一定严加管教,希望检察机关和参加会议的人员能给孩子一次改过的机会,让孩子能继续读书。
随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江某某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安承办人(康涛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江某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简单的想赚点零花钱,帮助出租微信号,被诈骗人员利用,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为在校大学生等情节综合考虑,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赵某某和江某某的值班律师张建平、江爱军: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人民监督员(李素明):首先,孩子犯错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大学生要善于分辨是非,不要利用网络做违法犯罪的事;最后,考虑这两个孩子的认罪态度和现实的表现,为了他们能正常的完成学业,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人民监督员(高斌炜):我觉得就这个案子的社会效果来说,对两名在校大学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继续学业,也更符合涉未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理念。
会上,听证人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决定。
王磊指出:这类案子已经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社会影响比较大,作为大学生,应该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作为父母,也要对孩子进行正确、积极引导,平时多关心、多沟通,不要等到事发了才知道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今后,我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加强电信网络犯罪知识的宣传,提高学校、学生对这方面法律的了解。
近年来,涉县检察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大学生刑事案件区分对待,根据犯罪性质、情节、悔过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失足大学生。此次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既体现了司法权威,又达到了教育感化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况看,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为此,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切莫因贪图一时小利而耽误学业和美好前程,这种非法牟利的方式万万不可尝试,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靠勤劳的双手诚实劳动才是唯一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