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境内的荒山、林地、耕地、河滩、坟地、旅游景区(点)及公路两侧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三、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野炊、野外用火、野外玩火;
(二)严禁烧荒、烧秸秆、烧树叶、烧灰积肥等农用火;
(三)严禁上坟点香烛、烧纸钱等祭祀用火;
(四)严禁燃放孔明灯、乱燃烟花爆竹、乱丢烟头;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六)严禁在林区使用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进行猎捕,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攻、烟熏等方法进行猎捕。
(七)严禁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四、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旅游景区(点)、林场主管部门以及林地经营者和所有者(承包山林大户)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扑火队伍要全部到岗到位,各行政村主要路口要设置检查哨卡,加强重点区域、重要时段巡查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用火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智障及精神异常人员的监管,严防因监管不力引发森林火灾。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重点林区、重点景区要实行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森防指办报告(电话:3897600、3813101、3888619)。各级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