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38种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
举报奖励通告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毒品,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河北省禁毒条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通告如下:
一、已纳入国家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38种)
第一类 合计19种
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13.N-苯乙基-4-哌啶酮(注:2017年新增);14.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注:2017年新增);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注:2017年新增);16.羟亚胺(注:2008年新增);17.1-苯基-2-溴-1-丙酮(注:2014年新增);18.3-氧-2-苯基丁腈(注:2014年新增);19.邻氯苯基环戊酮(注:2012年新增)
第二类 合计11种
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6.1-苯基-1-丙酮(苯丙酮)(注:2017年新增);7.溴素(液溴)(注:2017年新增);8.α-苯乙酰乙酸甲酯(注:2021年新增);9.α-乙酰乙酰苯胺(注:2021年新增);10.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注:2021年新增);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注:2021年新增)
第三类 合计8种
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7.苯乙腈(注:2021年新增);8.γ-丁内酯(注:2021年新增)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严禁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
三、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47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明知他人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
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制毒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为1000元至10万元。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特此通告。
鸡泽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