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胡某报警称,电动自行车电瓶被盗。接案后,城区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调取监控、走访调查锁定嫌疑人,经连日巡逻、蹲守,8月13日下午,民警成功将嫌疑人郭某某抓获归案。经询问,嫌疑人郭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涉嫌盗窃的违法事实。目前,该郭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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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