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通告
广大人民群众:
依据2022年5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2022年10月31日)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登记上牌从《条例》实施之日,即2022年5月1日开始,在法规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要在法规实施后的六个月内登记上牌,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上牌。请峰峰矿区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就近进行登记上牌工作,2022年10月31日以后,将不予对旧电动自行车上牌。
请速办理!特此通告。
峰峰矿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