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国家重要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冀政办字〔2020〕186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邯政规〔20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2021一2022年本区辖区内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期:每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封山区域:峰峰矿区境内的所有林区(林地)、森林景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地。
三、各乡镇政府、滏阳街道办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在封山期,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办)要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依法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查扣火种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广播、电视、通讯、报刊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刊)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办)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办)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要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要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负责群众转移;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救治受伤人员;应急管理部门要妥善安置灾民;应急、林业部门要立即组织指挥森林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到达火场开展扑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按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林缘农田内焚烧秸杆的,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公职人员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第一起火灾的乡镇(街道办)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告处理结果。
九、各乡镇(街道办)、重点旅游景区,在封山防火期内,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对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切实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罚。
十、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火警电话:5021119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