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2019年10月10日,依据上级要求,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峰峰矿区交通运输局、峰峰矿区交警大队、峰峰矿区住建局和峰峰矿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划定峰峰矿区货运车辆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使广大货运车主
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做好运输规划
合理选择绕行路线
今天小编收集了资料
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Q
低排放控制区的范围?
答:全区主城区域(邢峰路以东,成峰路以西,南环路以北,新义路以南区域)。
Q
禁限行车辆类型有哪些?
答:(一)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中型和重型货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马车限制驶入低排放控制区。
运送用于保障主城区生产、生活、建设等正常活动必需品,以及车主户籍所在地为主城区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使用柴油燃料)和使用其他燃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排放标准的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其他限行货运车辆,确需驶入低排放控制区的,到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上)禁止驶入低排放控制区。
Q
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执行什么标准?
答: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继续执行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柴油车尾气治理工作的通告》(邯环规字〔2018〕1号)。
一、治理范围
(一)区域范围: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全部区域及肥乡区、成安县绕城高速内区域。
(二)车辆范围:核载4.5吨以上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运车;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客运车、校车、渣土车、商砼车、邮政运输车、市容环卫用车。
二、治理措施
(一)进行加装DPF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2018年6月15日前,治理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车辆应完成加装DPF颗粒物捕集系统改造。
(二)实施区域禁限行。2018年6月15日后,所有未加装DPF颗粒物捕集系统的上述范围车辆禁止在绕城高速区域内通行,加装后可通行;主城区和东区实施通行证管理,未加装的一律禁止在主城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含本路】和东区【东环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含本路)以北、秦皇大街(含本路)以西、邯临路(耒马台环形交叉口至京港澳高速立交桥西口路段,含本路;京港澳高速立交桥西口至秦皇大街路段,不含本路)以南范围内】通行。
(三)依法依规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实行强制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达到相应报废标准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
三、奖补政策
(一)国有企业。治理区域范围内国有企业所属车辆加装DPF颗粒物捕集系统费用由企业自负。
(二)民营企业和个体。治理区域范围内民营企业和个体所属车辆加装DPF颗粒物捕集系统费用实施差别奖补政策,凡在5月31日前完成加装的车辆,给予加装费用30%的奖补,在6月15日前完成加装的车辆,给予加装费用20%的奖补,6月15日后加装车辆不予奖补。
四、改装地址
具体改装地址和咨询方式4月20日后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请及时查询。网址:http://jtj.hd.gov.cn。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Q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什么标准?
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继续执行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峰政规〔2019〕1号)。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全区主城区域(邢峰路以东,成峰路以西,南环路以北,新义路以南区域)。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打桩车、旋挖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利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水利等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Q
通告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本区原有通告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Q
本通告的执行时间是何时?
答:本通告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