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万堤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郭某喜将其通讯门市内办理过业务的公民信息进行倒卖,并非法获利8000余元。案发后郭某畏罪潜逃,大名县局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郭某喜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万堤派出所民警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耐心讲解政策、法律法规等,经民警不懈努力,联系上犯罪嫌疑人郭某喜并对其劝降,11月24日郭某喜到万堤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或者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