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参照《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磁县实际,有关部门已对《磁县主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27日。
联系人:梁领军
联系电话:03102325056
13383103355
邮箱:03102325056@163.com
磁县主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参照《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东至京港澳高速、西至磁西路、北至县界、南至滏阳河南岸。
二、征收实施单位
磁州镇、路村营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宅基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土地、房屋认定原则
(一)宅基地面积
1.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宅基地使用权人及面积原则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载明为准;无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的由村、磁州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认定,认定结果加盖村、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公章,并公开公示,宅基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认定。
3.不符合本村宅基地申请条件,非法宅基地或非法土地建设住宅的,不予认定。
(二)国有土地面积
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后,以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
1.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为合法有效房产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认定。
2.宅基地上无合法房产证的或房产证和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财政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现场测量实际数据认定,并组织公开公示。在宅基地规定面积内,原始三层以内(含三层,建筑高度11米以下)的房屋予以认定,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3.超出合法土地以外的建筑不予认定。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区位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2500元,按照征收补偿办法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征收补偿办法,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房屋面积均为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房顺序,按签订协议和交房先后排分名次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排分比例按签协议权重占30%,交房权重占70%。安置房屋一户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高低层搭配选择。
1.产权调换房标准:安置房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安置房位置: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3.安置房建筑面积、户型及层次搭配,按规划设计方案另行公布。
4.应安置房屋面积按就近套型面积选择,因设计结构不可分割和被征收人挑选房号的户型面积组合的原则。
每处宅基地的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总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500元购买,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500元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购买。
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总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
1.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并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有效的,证载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1:1.3倍进行补偿(含二层内房屋),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二层内房屋)和空宅基按1:0.6倍补偿。
2.无合法《宅基地使用证》的,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为有效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认定面积1:1.3进行补偿(含二层内房屋),超过20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3.侵占大街、过道或集体土地的不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再作价重复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参照京港澳扩容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5.经认定为有效宅基地的11米以内的原始第三层建筑,按建设当年重置价评估予以补偿,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居民单门独院房屋: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后,根据认定的土地面积,参照本条第一款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2.居民住宅楼房: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1:1倍进行补偿安置。
3.房屋装饰装修参照京港澳扩容补偿标准评估予以补偿。
六、奖励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货币补偿金额10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订协议、搬迁交房的按以下进行奖励。货币补偿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1.签订协议奖励: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5000元。
2.交房奖励:自通知交房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每户奖励15000元。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
自征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土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内的奖励0.2倍,超过部分及空宅基地不予奖励;住宅楼房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0.1倍。
(三)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按时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住户,可享受以上奖励政策,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交房的住户,不享受奖励政策。
七、有关补助
(一)搬迁费:以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10元/平方米计算(不含构筑物、附属物)。
(二)临时安置费:自交房之日起,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10元/月/平方米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付清;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至回迁为止。
新建回迁房建设期限:7层至11层(含7层)为24个月,12层以上的(含12层)为36个月。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征收人原因延长过度期限的,临时安置费按以下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误的除外):逾期6个月以上的增加25%,逾期12个月以上的增加50%,逾期18个月以上的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四)空调电讯设施拆装补助费:立式空调每台200元,壁挂式空调每台105元,电话移机费每台88元,有线电视迁移每户80元,暖气片每组50元,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
八、宅基地房屋建造年限由村、镇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建造年限由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九、被征收房屋涉及部分征收的,根据规划需要确定具体征收面积。
十、对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收程序。
十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依法进行征收。对已征收并补偿到位的,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土地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十二、在本征收补偿方案中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
十三、征收补偿要公开、公平、公正,补偿结果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本方案解释权归征迁指挥部。